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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舒良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良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412号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5301049XR),住新昌县七星街道下礼泉。法定代表人:张少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孟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良江,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现住新昌县。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舒良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