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廷泽与施军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泽,施军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700号原告:王廷泽,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施军丽,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王廷泽与被告施军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施军丽负担(已付)。审判员 惠 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若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