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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孟文正、洛阳心安散热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文正,洛阳心安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孟文正,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生,住新安县。。被执行人:洛阳心安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组织机构代码:39713348-4。法定代表人:白连连,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孟文正申请执行洛阳心安散热器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洛阳心安散热器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洛阳心安散热器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治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红营审判员  贾 雷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