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戴咏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116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咏,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福清市一都镇党委副书记(副科级),中共党员,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咏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戴咏在担任福清市海口镇副镇长期间,负责海口镇辖区内的土地、村建工作,具有审判建房手续、制止违章抢建等职责。期间,被告人戴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海口镇梧屿村村民俞某2、俞某4銮、俞某1、俞某4庄、俞某4敏、俞某4利、俞某3、俞某4焰、俞某4贤、俞某4真、俞某4棋、俞某5、俞某4来、俞某4新等建房户的请托,收受上述人员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建房事宜上提供支持和帮助。被告人戴咏收下上述贿赂款后,陆续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2的请托,为俞某2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海口镇政府附近的东岳花园门口收受俞某2送款人民币1000元。2、2013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銮的请托,为俞某4銮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銮送款人民币3000元。3、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1的请托,为俞某1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1送款人民币5000元。4、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1的请托,为俞某1的堂弟俞某4庄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1送款人民币5000元。5、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敏的请托,为俞某4敏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1送款人民币5000元。6、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利的请托,为俞某4利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利送款人民币2000元。7、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3的请托,为俞某3的儿子俞玉辉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3送款人民币1000元。8、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焰的请托,为俞某4焰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焰送款人民币3000元。9、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贤的请托,为俞某4贤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贤送款人民币2000元。10、2013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真的请托,为俞某4真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真送款人民币3000元。1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棋的请托,为俞某4棋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棋送款人民币2000元。1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5的请托,为俞某5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5送款人民币2000元。13、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来的请托,为俞某4来在海口镇梧屿村违章抢建楼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来通过俞某4育送款人民币3000元。14、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新的请托,为俞某4新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新送款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戴咏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6月19日、23日,被告人戴咏向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戴咏动员并带领犯罪嫌疑人俞某1到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咏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咏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希望法院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戴咏在担任福清市海口镇副镇长期间,负责海口镇辖区内的土地、村建工作,具有审判建房手续、制止违章抢建等职责。期间,被告人戴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海口镇梧屿村村民俞某2、俞某4銮、俞某1、俞某4庄、俞某4敏、俞某4利、俞某3、俞某4焰、俞某4贤、俞某4真、俞某4棋、俞某5、俞某4来、俞某4新等建房户的请托,收受上述人员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建房事宜上提供支持和帮助。被告人戴咏收下上述贿赂款后,陆续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2的请托,为俞某2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海口镇政府附近的东岳花园门口收受俞某2送款人民币1000元。2、2013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銮的请托,为俞某4銮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銮送款人民币3000元。3、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1的请托,为俞某1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1送款人民币5000元。4、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1的请托,为俞某1的堂弟俞某4庄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1送款人民币5000元。5、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敏的请托,为俞某4敏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1送款人民币5000元。6、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利的请托,为俞某4利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利送款人民币2000元。7、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3的请托,为俞某3的儿子俞玉辉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3送款人民币1000元。8、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焰的请托,为俞某4焰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焰送款人民币3000元。9、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贤的请托,为俞某4贤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贤送款人民币2000元。10、2013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真的请托,为俞某4真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真送款人民币3000元。1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棋的请托,为俞某4棋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棋送款人民币2000元。1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5的请托,为俞某5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5送款人民币2000元。13、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来的请托,为俞某4来在海口镇梧屿村违章抢建楼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来通过俞某4育送款人民币3000元。14、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戴咏接受俞某4新的请托,为俞某4新在海口镇梧屿村建房提供帮助,并在其位于海口镇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的办公室内收受俞某4新送款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戴咏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6月19日、23日,被告人戴咏向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戴咏动员并带领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俞某2、俞某3、俞某1、俞某4敏、俞某4銮、俞某4焰、俞某4真、俞某4来、俞某4利、俞某4贤、俞某4棋、俞某4新、俞某5、俞某4育的证言,被告人戴咏的任职证明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行政暂扣财物收据、福清市海口镇梧屿村相关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个人建房旧改申请档案等建设审批手续,现场照片,起诉意见书、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立功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本院依法调取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戴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咏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较轻,又具有立功表现,同时还能够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对被告人戴咏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戴咏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性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咏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戴咏向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鸿兴人民陪审员  余葵柳人民陪审员  林玫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燕珊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