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韩宗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宗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800号罪犯韩宗喜,男,1956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住山东省滕州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2)枣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宗喜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252.3元。自2003年3月10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7月27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5年7月8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罪犯韩宗喜减刑一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兑现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宗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宗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