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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建强、王永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强,王永刚,刘建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18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旗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尹宝堂,职务,理事长。被告:刘建强。被告:王永刚。被告:刘建荣。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建强、王永刚、刘建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刘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恒存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慧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