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邢栋旭、孔令奇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栋旭,孔令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刑终327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栋旭,又名邢东海,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平陆县人,户籍所在地平陆县,个体经商,住闻喜县。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闻喜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经闻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泽,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令奇,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小雪镇南雪村人,住,农民。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闻喜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经闻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闻喜县人民法院审理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栋旭、孔令奇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晋0823刑初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邢栋旭、孔令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7月,被告人邢栋旭经同学史某介绍认识了其堂哥孔令奇,二人商定在闻喜县城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太阳能,邢栋旭以其经营的医疗健身器械店(桃园西路70号)的租房协议,又用此租房协议伪造了史某与该房东的租房协议,办理了地址相同,经营者分别为邢栋旭的城镇栋旭太阳能经销部和经营者为史某的顺德太阳能经销部的营业执照。同年8月,在闻喜县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在闻喜县商务局办理了备案手续,取得经销“家电下乡”产品的资格。二被告人通过不同渠道获取多份家电下乡购买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用被告人孔令奇在山东购买的太阳能热水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在没有实际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情况下,将虚假的销售信息录入网上“家电下乡”管理系统,骗取国家“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159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赃款159000元全部予以退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邢栋旭、孔令奇涉嫌诈骗一案的案件线索,由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李张玮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时发现,2016年7月15日对邢栋旭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6年7月24日对孔令奇以涉嫌诈骗罪补充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邢栋旭1986年2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圣人大街东二巷16号。被告人孔令奇,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南雪村东2胡同12号。3、到案经过,投案自首证明材料证实2016年8月3日10时,被告人孔令奇到闻喜县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孔令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4、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孔令奇2016年12月1日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邢栋旭、孔令奇退还赃款159000元。5、经销商闻喜县城镇栋旭太阳能经销部明细,经销商闻喜县城镇顺德太阳能经销部明细,银行转汇款明细,闻喜县桐城镇财政所情况说明,证实闻喜县城镇东旭太阳能经销部在山西省家电下乡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销售及补贴信息270条。申报补贴金额为159546.92元,桐城镇财政所于2013年2月4日支付83000元,拒付76546.92元。闻喜县城镇顺德太阳能经销部在山西省家电下乡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销售及补贴信息244条。申报补贴金额为147426.37元,桐城镇财政所于2013年2月4日支付76000元,拒付71426.37元。6、闻喜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家电下乡九户纳税人情况说明,证实闻喜县东旭太阳能经销部领购发票100份,闻喜县城镇顺德太阳能经销部领购发票100份。7、闻喜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家电下乡九家个体工商户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人邢栋旭以其经营的医疗健身器械店(桃园西路70号)的租房协议,又用此租房协议伪造了史某与该房东的租房协议,办理了地址相同,经营者分别为邢栋旭的城镇栋旭太阳能经销部和经营者为史某的顺德太阳能经销部的营业执照。8、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7月16日,我与平陆人邢栋旭签订租房协议,他是经销健身器材还有水机等,租房期限三年,从2011年8月1日至今一直是邢栋旭占用,没有租给任何人,邢栋旭租用我房子期间,在我的印象中,没有经销过太阳能热水器,也没有和史某签过租房协议,也不认识她。9、企业信息、授权情况及太阳能发货销售记录,证实兖州市晶冠玻璃有限公司生产“天沐”热水器,经核实,从未对闻喜县城镇东旭太阳能经销部进行授权销售本公司产品,从未对该网点发货销售。泰安市君乐太阳能有限公司证实,经查证,因时间长工作人员有变动,资料不全,未能找到对闻喜县东旭太阳能授权书登记情况及发货记录。泰安晨光太阳能有限公司证实,因业务员发放授权书,公司不清楚,没有与闻喜县顺德太阳能销售部签订合同,没有发货记录。10、证人李某1、高某、张某1、贾某1、郭某、孙某1的证言,证实我2012年没有在闻喜城镇东旭太阳能经销部购买过“同济阳光”牌热水器。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2012年没有在闻喜城镇顺德太阳能经销部购买过“力诺瑞特”牌热水器。12、证人张某3、孙某2的证言,证实我2012年没有在闻喜城镇顺德太阳能经销部购买过“天丰”牌热水器。13、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我购买过家电下乡产品“海尔”冰箱,没有购买过“同济阳光”太阳能热水器。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没有购买过“同济阳光”热水器家等6件家电电器下乡产品。15、证人贾某2的证言,证实我没有购买过“清华同方”计算机、“幸福泉”热水器、“海尔”彩电、“海尔”冰箱、“同济阳光”热水器。16、证人张某4、张某5和的证言,证实我没有购买过家电下乡产品。17、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我没有购买过“方正”计算机、“海尔”洗衣机、“同济阳光”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18、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7月16日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桐城镇的“家电下乡”工作由所长柴某负责,柴某安排,他负责拨钱,我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电脑操作。秘钥在我办公室的抽屉里放着,密码就在我办公室的台历上写着。除了我外张丽英和徐晋妮也在电脑上录入。我审核录入确认的信息包括,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产品标识卡等。是根据经销商提供的汇总表,给购买者打电话核实的。我审核确认“家电下乡”电脑上的信息时,发现有些是市民冒充亲戚的身份证买家电的情况,应该存在农户没有购买,而经销商却说购买了的情况。我不认识闻喜东旭太阳能经销部的经营者,或许见了人认识,但不知道名字。我记得一个大高个(不是闻喜本地口音)找我报“家电下乡”资料。他报的资料有假,资料里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我核实时发现有重复使用买多台的情况,就把东旭太阳能的资料放到一边,不审核通过,过后还是通过确认了,大高个给我打过钱,好像打到我的工行卡上了,打的是什么钱我记不清了。我给过这个大个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因为他们报的资料与实际不符通不过,他说他是外地人不容易,我就给了他部分资料,我记不清给了多少资料。19、证人柴某的证言,证实我2001年3月任桐城镇财政所所长至今。家电下乡工作开始后一直由任某主办,村官张杨丽、徐晋妮配合,农经主任柴柯也配合过一段时间,没有具体主要负责人,因为我们人员有限,工作量大,所以没有专人负责审核操作。财政所的职责是根据文件要求,录入档案信息,初步审核档案信息,兑付资金。我们在家电下乡管理系统中将购买信息数据提交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后,他们根据我们具体审核录入的情况,再次审核,审核后将资金下拨,我们再将资金拨付商户,这个资金是逐笔下拨的,最终根据我们上报的金额结算,有一部分我们认为存在问题的,就没有向商户拨款,这个我们给财政局专门打过一份报告。乡镇财政所对购买人相关补贴申报材料是通过电话抽查、与复印件核对。购买人相关补贴申报资料有标示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我们有商家的汇总表,没有建立家电下乡专用档案,现在找不到了。桐城镇财政所向检察院提供的106份与经销商所签订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协议书”的情况是商家在商贸局注册以后,来所里与我们所签订协议,才能开始售出家电下乡产品。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为什么这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协议书”有的是一份,有的是两份。部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协议书”中无乙方责任人签字、无乙方联系电话、签字时间是因为有的不会写字,联系电话是后来我们自己加上的,签字时间有的可能是忘记写了。桐城镇财政所对销售的真实性和补贴兑付情况进行过抽查回访,根据要求,打电话进行抽查回访,没有记录。桐城镇财政所于2016年6月8日向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桐城镇家电下乡情况说明》中,“2、要求销售网点编制销售产品汇总表,格式内容为:标示卡号、产品名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而我们提供的销售产品汇总表中,格式内容中的几项与要求并不相符,是因为汇总表是商家从家电下乡系统里面导出来的,操作人员不一样,格式可能会有变化,但是我们要求的东西是一样的。情况说明中,“5、会同市财政局、县财政局及县商务局人员先后两次实地抽查销售网点情况”,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可能是2013年前半年,两次抽查的人员有县财政局的李选民,我们所是柴柯和我,商务局的人、经济建设科的人不知道名字。抽了一部分档案,入户调查,走访了好几个村,好像有东社、西宋、东宋这些村。情况说明中,“6、对抽查不实疑似骗补商户不予以补贴,共拒付商户补贴资金90余万元”,“抽查不实”的情况是有的电话打不通,有的打过去说没有购买过家电下乡产品,别的我记不清楚了,肯定是有问题。判定经销商为“疑似骗补商户”是根据在电话核实情况不符时,认为经销商是疑似骗补商户,实地走访的顺德太阳能经销商,他的店铺实际销售的是医疗器械,还有外地注册的经销商最后都没有店铺了,具体哪家我记不得了。“共拒付商户补贴资金90余万元”,这一金额所得出的依据是结算的时候我们已经把拒付金额算出来了,向财政局打了报告,说我们不要这一部分资金了,这些金额我们在电话核实不实拒付后,经销商也没有来找过,我认为他们是心虚的。在家电下乡管理系统的数据中,有许多应为桐城镇财政所审核的购买人信息中购买人电话为“010”这个我不清楚,我们当时的电话应该都是录入的,因为我们根据录入的电话信息还进行过回访,有的没有录入可能是在商家垫付之前,没有要求,在商家开始垫付之后,我们为了回访方便,要求商家必须提供电话。在家电下乡管理系统的数据中,部分数据的录入时间与审批、确认的时间相差长达5个月,输入的时候有时间差很正常,因为商家上报给我们后,我们逐笔进行审核。20、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邢栋旭是平陆人,是我高中同学,在闻喜有个以我名字注册的“顺德太阳能经销部”不是我实际经营,是我丈夫的一个堂哥叫“孔令奇”的要在闻喜开个店卖太阳能,让我找熟人办手续,我就介绍了我同学邢栋旭和他认识了。我堂哥先在平陆以我丈夫“孔君”的名义开了个店卖太阳能(具体店名记不清楚了),2012年孔令奇到平陆见了我说要在闻喜再开一个太阳能经销店,我就让邢栋旭和孔令奇在平陆见了面,因为邢栋旭在闻喜比较熟,就带着去办了“顺德太阳能”的营业执照、商务局的备案、税务登记等手续。营业执照是我和孔令奇去闻喜县工商局办理的,办营业执照我只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余的工商局按规定要的东西都是孔令奇准备的。办理税务登记证实我和孔令奇在闻喜县国税局办理的。商务局备案我和孔令奇去办理的,共去了两次才办成。以我的名义办理银行卡了,我和孔令奇一起去办的银行卡,记不清是信用社卡还是农行卡了,当时卡办好以后,孔令奇就一直拿着,我从来没用过那张卡,至今孔令奇都没有把卡给我,我也未注销那张卡。当时办那张卡是因为太阳能涉及一个补贴,那补贴要打到这卡里。我不知道“顺德太阳能经销部”经销太阳能的情况,地点是在闻喜县桃园路,是我堂哥孔令奇实际经营,所有的手续我协助孔令奇办完后(因为时以我名义办的,办理时需要我本人去)手续都是由孔令奇拿着,他实际经营。孔令奇没有给我分过钱,办证所需的费用都是孔令奇花的,我没有去过闻喜县桐城财政所办过手续。2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销售商把所有的资料准备好之后,在查看资料齐全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操作一下,让销售商通过备案。还有偶尔去家电下乡的销售点去看看。我认为只要资料齐全,就可以通过备案。山西省家电下乡中标企业一共33家,这33家我都有印象,我没有根据文件审查销售商提供的授权书是否属于这33家。经销商都有授权书,我没有考察过这些销售网点是否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考察过这些经销商是否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不过有的应该是后续维修是委托给别人的。经销商都提供了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经销商应该都有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及相关操作人员,我没有每个网点看过。闻喜县城镇东旭太阳能经销部、闻喜县城镇顺德太阳能经销部的档案材料中,这两家网点的工商营业执照为同一地址,我没有印象,当时他们就提供资料全了就行,我没有具体认真核实他们是否是同一地址。闻喜县城镇东旭太阳能经销部备案资料中,授权书为泰安市君乐太阳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衮州市晶冠玻璃有限公司,这一情况不符合备案要求,我当时没有认真看。以上9家经销商我没有去店里实地考察过,其中7家的授权企业都不在山西省33家中标销售企业中,我当时没有认真核实这一情况,这些销售网点只要他们提供的资料齐全,系统内有他们的信息,我就给他们通过备案。商务局向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中106家销售网点,我只去过认识的店里。我要求销售网点和代垫补贴网点建立过进销存台账,但是没有具体检查过。我们没有与其他部门对备案网点进行经常性现场抽查,只是与财政部门开过集体会议,联合发过文件。我们抽查中,没有发现过问题,只要他们开着店,有人在,运行正常,我们就认为他们没有问题。根据《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中要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事先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我们就在系统中简单看过,我们的系统中只能看到各经销商的汇总,没有发现过异常。22、孔令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今天到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问题。2012年7月份,我以史某的名义在闻喜县工商局注册了闻喜县城镇顺德太阳能经销部,从事太阳能销售业务,在此期间以顺德太阳能名义参加了家电下乡活动。在闻喜县桐城镇财政所办理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手续,我办理家电下乡补贴手续购买人的身份信息刚开始是邢栋旭以每份10元的价格在闻喜县买家电的门市部购买了几十份,后来的身份信息是闻喜县桐城镇财政所的一个男的分两次给我们的购买者信息,我和邢栋旭给了他一万五千元。东旭太阳能和顺德太阳能这两个店的信息都是我录入的。在家电下乡活动中骗补我和邢栋旭分工是:东旭太阳能店是邢栋旭的,我经销的顺德太阳能是自己的。2013年2月4日邢栋旭分3笔给史某卡上转了27000元,2013年2月5日,我收到了史某转给我十万三千元。史某在家电下乡中只是在前期以她自己名义办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后再也没有参与。我和邢栋旭只销售了两台太阳能。销售的这两台太阳能没有录入家电下乡管理系统。给财政所女所长送钱的事我知道,邢栋旭送的。我是通过史某认识邢栋旭的。我以史某名义办理的太阳能经销店地址在闻喜县西湖边邢栋旭卖保健品的那个地方,是一个地下室,我占了一间。我在闻喜实际经营两个店,两个店是同一个地点,一个是以史某名义开的“顺德太阳能经销部”一个是以邢栋旭名字注册的太阳能店。我卖的太阳能是“天丰”和“同济阳光”两个牌子。我到闻喜县商务局备案了,和邢栋旭去了三次。备案时我带的材料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厂家授权书,没有给商务局的人送礼。邢栋旭的太阳能店是他自己办理的手续,我没有去。当时代理两个品牌的太阳能,一个店只能代理一个品牌,所以一个地址办理了两个营业执照。我给桐城镇财政所报过家电下乡我销售的太阳能资料,有购买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标识卡,购买发票,报到财政所审核。桐城镇财政所有一个男的,大概二十七、八岁,负责审核资料,财政所有一个女的,大概四十多岁,负责审批、拨款。我在闻喜销售太阳能不到一年时间,从2012年开始的,两个店一共销售了700多台太阳能,财政所给史某名下这个点补了七万五千元,这个补贴我已拿到了,给邢栋旭的哪个店补贴了七万多元。我申报的补贴款没有给我拨够,还欠我五万多元。史某和邢栋旭名下的这两个店都是我在电脑上申报操作,邢栋旭的补贴款是他本人领的,我没有拿过邢栋旭的卡,我没有给史某分过钱,税务发票是邢栋旭领的。我在这次“家电下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报的资料有虚假,虚假材料是桐城镇财政所的那个男的处要来的,我要的这些资料,还有我自己的资料(我自己的资料与家电门市部卖别的产品的资料互换)都用于史某名下这个店做销售资料了。这些资料具体包括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邢栋旭的太阳能销售部的名称是“东旭太阳能经销部”,邢栋旭销售太阳能的资料因为邢栋旭本身就是经销保健品的,所以他的资料都是他弄的。东旭太阳能销售部的销售网点的网上资料都是邢栋旭给我资料,我给他上网的。我在闻喜实际销售了七、八十台太阳能,邢栋旭和史某名下两个店共销售这么多。我当时在“家电下乡”系统中申报的销售了大概六百多不到七百台。我申报的这近七百台太阳能的资料,我实际销售的这七、八十台资料都全着,包括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销售发票、产品标识卡,其余的那六百台左右,没有发票,只有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产品标识卡。产品标识卡都是我在山东曲阜购买家电下乡的太阳能。我在销售网点的资料上只填了身份证和户口本信息,产品标识卡也填了,因为没有发票,就没有填发票号码。我不知道财政所那个男的是怎么审核过的,我当时就给他说,就这些资料了,没有发票了,审核不过的就给我挑出来了。史某名下这个店我在税务局共领了七十多份发票,邢栋旭名下那个店我记不清楚领了多少发票。我销售的是“天丰”“同济阳光”“力诺瑞特”三个牌子的太阳能,其中“力诺瑞特”的几台是我在闻喜那边买了别人的再卖出去的。“天丰”和“同济阳光”这两个牌子都是我在山东实际购买的牌子,“天丰”是在山东临沂天丰太阳能厂进的,“同济阳光”是从浙江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公司进的,这些太阳能的进货价是600至900元不等,我销售给老百姓的七、八十台都是1200多元,因为有安装费,我都销售给别的家电销售点了,没有直接卖给老百姓。我申报的这六百台的销售价每个产品标识卡上标有销售价,这个价是3800多元。史某和邢栋旭名下的太阳能经销部备案都是我和邢栋旭去闻喜县商务局办理的。我们提供的资料有东旭太阳能和顺德太阳能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君乐太阳能公司给东旭太阳能经销部的授权书,山东兖州市晶冠玻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泰安晨光太阳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书。我提供的是兖州市晶冠玻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而授权书却是君乐太阳能的授权书,是因为当时以东旭太阳能经销部的名义从泰安君乐太阳能进了10台太阳能,这样东旭太阳能销售部就成为泰安君乐太阳能公司的授权销售网点,也把这销售网点上到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上了,后来君乐公司业务员在给我们传真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的传真件不清晰,正好我手里有兖州晶冠玻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就在备案时附上了。我以顺德太阳能经销部的名义从泰安晨光太阳能公司进了20台太阳能,这样就取得了该厂的授权书,也就成了该厂的销售网点。闻喜县商务局一个年龄有五十多岁的一个男的给我们备案的,我提供的上述资料这男的没有提出意见,审核通过后,我就进行系统操作了。东旭太阳能经销部实际是邢栋旭经营,发票是他本人买,他交他的税,他的购买人信息资料都是他提供给我,由我上网操作家电下乡系统,他的卡也是他本人拿着,补贴也是他自己领的。我们领取补贴是桐城镇财政所的一个女所长给的转账支票,邢栋旭的是他本人领的,史某名下的店的转账支票是我领的。我领的是7.5万元,邢栋旭领的是7.7万元。我们拿着支票到信用社,信用社就把钱转到我们卡上了。史某名下的顺德太阳能经销部办营业执照时我没有参与,是邢东旭和史某办的。当时办营业执照和租房协议我不知道怎么来的,后来我知道是用邢栋旭的租房协议,我备案时晨光太阳能和君乐太阳能公司这两家企业太阳能是“晨光”和“君乐”牌子。我后来在网上没有填这两个是因为这两个牌子价格不高,所以我就用“天丰”、“同济阳光”、“力诺瑞特”这三个牌子的标识卡,这三牌子的销售价格都定的高,都是三千八、九左右,我不知道这符不符合家电下乡的政策,审核时没有提出这个问题。23、被告人邢栋旭的供述,证实我的医疗器械经销部在闻喜县桃园路70号,是白某的房子。我在闻喜县工商局除了海象医疗器械经销部,在2012年办过东旭太阳能经销部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是我。我办理这个营业执照是当时有一个朋友委托,说想跟我合作,我帮他走个手续,他给我点好处,他经销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他断断续续给了我大概合计1万元的好处费,有在我店里给的,有在他住的地方给的,还有吃饭的时候给的,都是现金,都是在2012年给的。我的朋友告诉我他经营的是家电下乡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他主要卖的是锅炉、壁挂炉。孔令奇(孔君哥哥),大概34岁,山东济宁人,我们是通过他弟弟认识的。他来闻喜后说想在闻喜销售太阳能,他不是本地人,怕手续麻烦,用我的地址、身份证和租房协议去办理营业执照,结果他办不下来,说需要本人办理,后来我跟他去了一趟,营业执照不用时一般都放在我这里,在桃园西路70号,他还给史某办过顺德太阳能经销部的营业执照。我以前不认识史某,在孔令奇和我办理了东旭太阳能经销部营业执照后,大概是当天下午,孔令奇带着史某去我店里,说是还要给史某用我的地址办一个营业执照,我确定是史某本人,因为我见过史某的身份证,跟她本人一样。孔令奇介绍说史某是他弟媳妇,说和我老乡,也是平陆县人。史某在桃园西路70号的租房协议我不知道怎么来的,我没有参与这个事情,应该是孔令奇拿我的租房协议套的。东旭太阳能和顺德太阳能在桃园西路70号这个地址没有经销过太阳能热水器,实际经营者都是孔令奇。孔令奇刚开始的时候运了一批太阳能热水器,大概有五六十个太阳能,但是没有卖过。我在他那里买了两个热水器,一个是四季沐歌牌子的,一个是不知名的牌子,两个给了他三千多元,现在四季沐歌安装在我平路老家,另一个在七里店我的丈人家里。孔令奇在我店里没有卖出过太阳能热水器,他拉了一批货,放在我的过道上,耽误我做生意,放了几天,箱子都没开封,我就让他拉走了。我最后一次见到孔令奇是2012年底,他走了以后我们再没有联系过。他在我楼上的办公室办公,有时看他拿着笔记本不知道操作说明,还在做材料,我在桌子上看见了顺德太阳能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除了营业执照,我还给孔令奇办过税务登记证、农村信用社(县电业局旁边的网点)的卡。税务登记证他不用的时候一般都放在我这里。还跟他一起去过桐城镇财政所,在信用社办理的银行卡是以我的名字办的卡,银行卡办好后孔令奇一直拿着,他一直没有给我,有一次他取款超过5万元了,我还陪他去了一次银行,因为超过5万元需要本人和本人身份证,我不知道银行卡现在有没有注销。我和孔令奇去过两次商贸局办手续,没有办成。后来我就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孔令奇,我就没有再管了。没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为东旭太阳能和顺德太阳能经销部而去桃园西路70号检查过或者电话过,好像有电话问过我关于东旭太阳能这个店是否开着,我说开着,我问他是检查的还是买东西的,他没有说别的,说以后有啥事再打电话,电话是一个男的打的电话,他没有说他是谁。东旭太阳能、顺德太阳能经销部的营业执照注销了,用了不到半年,东旭太阳能大概是2013年我就去工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顺德太阳能的注销手续也是我办理的,孔令奇说他不用了,营业执照还需要年审,我嫌麻烦,就给他的注销了。孔令奇没有在店里悬挂家电下乡的标识牌,我见过他有一个这样的标识牌,但是他没有挂过。我自己的医疗器械是门头,孔令奇的营业执照办好后在门口挂了东旭太阳能和顺德太阳能的喷绘布,没几天就被风吹烂了拆掉了。孔令奇在店里没有设置展示柜、专门的销售人员。我没有见过孔令奇有别的电脑操作人员。我和孔令奇一起去过国税局领过两次发票,多少份我不知道,因为我们店不用发票,我没见过孔令奇的身份证,我知道他是山东人是因为他说的就是山东话。我同学史某介绍她老公的哥哥,我认为是这个“孔令奇”,现在回想起来了,当时史某没有说姓名,只说是她老公哥哥,我就叫他老孔或者叫他“哥”。还有就是在前面的笔录中我说先认识史某的老公公的哥哥,不认识史某,这个是错的,当时我不想连累同学,就没有说实情。其实我和史某是高中同学,我是通过史某认识的她老公哥哥。大概是2012年7月以后,有一天史某找我,问我开个店,办工商、税务的手续好不好办,快不快,因为我办过自己的店手续,就给她说只要手续齐全,3至7天即可办下来,过了几天,史某就带着一个人过来,说是她老公的哥哥,要在闻喜开个经销太阳能的店,他说家电下乡,每卖一台太阳能国家补贴一部分钱,只要我把闻喜的手续办下来,资料和他那边公司的手续不用我管,给我分钱就是了。他说他在山东卖锅炉、壁挂炉、太阳能,山东的家电下乡快结束了,闻喜正在搞,所以在闻喜做。在桐城财政所办手续的时候,所长说资料不全不给网上确认,因为我不懂这些,孔令奇对我说资料可有可无,让我给财政所柴所长送礼,当时柴所长说只要我们的手续齐全就给办,其他再没说啥。回来后,孔令奇听我说的情况,让我再去送些钱,过了几天,我就买了饮料晚上去柴所长家,并给她送了一千元。我听孔令奇说给任某送了万把块钱。2016年7月23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以前笔录中所述的部分属实。我是通过家电下乡才认识任某的,因为任某说我们的资料大部分都不行,我们就想着给任某送点钱,我给任某送过一次钱。也有一次孔令奇说给任某的卡里打过钱,这钱是资料(购买者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的钱。送完钱之后,资料就上传到网上去了,后来补贴款一直拨不下来,就想着跑跑关系,我们给柴所长送过四次礼,有三次送成了。没过几天拨款就下来了,两个太阳能经销部的转账支票上都是我签的字,孔令奇给我转账10000元,因为孔令奇让我送礼,我当时没有钱了,我就让他给我打钱,打钱应该是在送礼之后。家电下乡的钱是阴历过年之前拨付的,就拨了一次,给东旭太阳能的家电下乡补贴拨款是83000元,给顺德太阳能的家电下乡补贴款是76000元。2013年2月4日领款是我应该是先去财政所领的转账支票,我把我的和史某的都签了名,我咨询了别人,说需要去电业局门口的信用社办卡,这个转账支票才能用,我联系了史某,她下午跟我一起办理信用社的卡,把转账支票的钱转到了我和史某的卡上,桐城镇财政所给顺德太阳能的转账支票上面的签名是“史某邢栋旭”,因为是我去桐城镇财政所帮史某代领的,史某没有去,所以上面有我们两个人名字,都是我签的。以我的名义在闻喜县农村信用社办的家电下乡银行卡,一直是我拿着,上次笔录中我说卡是孔令奇一直拿着,钱是他取走的是我记错了。我与2013年2月4日(农历2012年腊月二十四)开卡后,当天就收到家电下乡拨款83000元,当天这个卡分三笔转走10000、10000、7000元,这个钱是我转到顺德史某的卡上了。我转到史某的卡上是因为史某的卡是孔令奇拿着,孔令奇前期垫的钱很多,所有的花销我们一人承担一半,我就给他转了。说这是第一次拨款,是因为第二次我们还应该有拨款,后来柴所长说不能拨款,我们就没收到。2013年2月9日在平陆信用联社营业部取现26000元、2013年3月19日在闻喜东镇信用社ATM机取现4次2500元共计10000元、2013年4月5日清明节当天在平陆信用联社营业部取现10000元、2013年4月15日在平路信用联社营业部取现5000元、2013年4月19日在闻喜县龙海支行用ATM机取现2次2500元共计5000元是我取的。东旭太阳能和顺德太阳能可以说是我和孔令奇合伙干的,我负责找关系、跑跑腿,办办手续,提供场所,孔令奇负责准备资料、电脑里资料的录入,送礼的钱是我们两人共同承担,我们两个店相当于是一起的,孔令奇给我列了一个费用的明细表,我们平摊费用。孔令奇准备的资料里有产品标识卡、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我看着标识卡挺真的,上面还有码。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是每份10元从别的电器经销商处购买的,买资料的具体份数应该就是系统里面的数量。两家店的家电下乡资料、申报的档案和资料是孔令奇准备的。听说他有的时候仅把产品标识卡给了任某就行了,不用再提供什么资料。我记得我垫付了三万多的税,我记得当时还剩下几张国税局的发票。我们在商务局办理备案的时候给一个大高个送过800元钱。关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犯罪数额的认定,经查,被告人邢栋旭、孔令奇在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邢栋旭提供场所,主要负责跑关系、办理手续,被告人孔令奇主要负责家电下乡相关资料的电脑录入,二被告人主观上均以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为目的,客观上共同寻找农户信息资料,共同安排实施打通关节事宜,平摊费用,最终共同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159000元,犯罪数额应以159000元认定,不能以实际分得赃款的数额认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邢栋旭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邢栋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被告人孔令奇共同犯罪的事实,不能认定为立功,应认定为坦白。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栋旭、孔令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15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邢栋旭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孔令奇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交,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邢栋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被告人孔令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邢栋旭上诉称,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原审被告人孔令奇上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邢栋旭、孔令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与原判所列相同。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邢栋旭亲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平陆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邢栋旭适用社区矫正。山东省曲阜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孔令奇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一般。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栋旭、孔令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政策,采取冒用农民购买者的身份资料、伪造申领材料等方法,套取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邢栋旭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孔令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二上诉人均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交,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邢栋旭及其辩护人提出“邢栋旭认罪态度较好,应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邢栋旭归案后积极退赃,二审期间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的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表明邢栋旭符合社区监管与矫正条件,不会再危害社会,对邢栋旭适用缓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上诉人孔令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应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孔令奇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积极退赃,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栋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令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旭生审判员 张建峰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