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第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薛稳学。被执行人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街21号安国际大厦15层。负责人:雷福存。本院在执行山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