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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强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28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以南、经一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76872831-4。法定代表人魏立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强安,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4847.28元及利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成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