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能与李国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能,李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7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何能,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执行人:李国林,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本院在执行何能与李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林的银行存款,其名下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因未被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国林长期下落不明,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宏审判员 周江伟审判员 金永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