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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旭龙纸业有限公司、李素丽、李守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河南旭龙纸业有限公司,李素丽,李守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23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程东方,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旭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徐芳周。被执行人李素丽,女,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守繁,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旭龙纸业有限公司、李素丽、李守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旭龙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7506.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被告河南旭龙纸业有限公司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李素丽、李守繁对被告河南旭龙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对原告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素丽、李守繁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旭龙纸业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河南旭龙纸业有限公司、李素丽、李守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233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