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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彪与张洪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彪,张洪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040号原告:曹彪,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西二村四社。身份证号:×××。被告:张洪超,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西二村四社。身份证号:×××。原告曹彪与被告张洪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曹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彪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彪负担。审 判 长  朱永生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