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5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59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瑛,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创新。被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灞)质监罚字[2016]2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7)陕0112行审236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4.5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251元。案件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划拨了全部案件款、受理费用及执行费用。案件款及受理费用9005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本院终结(西灞)质监罚字[2016]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西灞)质监罚字[2016]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