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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如塔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93号罪犯梁如塔,男,1975年6月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如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如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梁如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如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九月至二O一七年五月累计获考核分2205分,获得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共消费8213.3元,月均消费41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2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如塔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梁如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如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