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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鸿伟与于海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鸿伟,于海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62号申请执行人:许鸿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于海南,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鸿伟与于海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鸿伟与被执行人于海南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海南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9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