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6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徐忠与桐君阁大药房北部新区人和付玲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桐君阁大药房北部新区人和付玲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819号原告:徐忠,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桐君阁大药房北部新区人和付玲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金开大道3号镜泊西路111号,注册号500903600098853。经营者:付玲,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徐忠与被告桐君阁大药房北部新区人和付玲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徐忠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徐忠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