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81行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源诉被告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扣车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源,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381行初135号原告高源。被告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510122-2。原告高源诉被告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扣车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宿 锋审 判 员  陶美微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