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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慧芳与青岛鸿益达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芳,青岛鸿益达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889号原告:张慧芳,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侯立伟,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鸿益达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前湾港西港区1号中转库330房。组织机构代码:33417457-X。法定代表人:彭远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锐栋,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慧芳与被告青岛鸿益达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慧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芳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鸿益达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慧芳负担。审 判 长  于玲娟代理审判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刘清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