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宝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314号申请保全人卞建营,男,1971年8月16日生,住乐陵市.被保全人林宝玉,男,1968年9月4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保全人卞建营与被保全人林宝玉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2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保全人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林宝玉所有位于乐陵市某某路73号348-8房产一幢(证号为100×××58),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