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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宝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314号申请保全人卞建营,男,1971年8月16日生,住乐陵市.被保全人林宝玉,男,1968年9月4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保全人卞建营与被保全人林宝玉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2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保全人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林宝玉所有位于乐陵市某某路73号348-8房产一幢(证号为100×××58),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