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文胜、胡少琴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胜,胡少琴,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647号原告:张文胜,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胡少琴,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皎,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丽君,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文胜、胡少琴诉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文胜、胡少琴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胜、胡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张文胜、胡少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