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6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骏杰、李林彬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骏杰,李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骏杰,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宁波网聚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三门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纳、王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林彬,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宁波巨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台州市椒江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骏杰与被执行人李林彬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林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骏杰执行款13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