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麦笑萍与西斯尔(广东)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笑萍,西斯尔(广东)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麦笑萍,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西斯尔(广东)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白蕉新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JEFFWILCOX(魏杰夫)。本院在执行麦笑萍与西斯尔(广东)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仅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白蕉镇新环鱼苗场的土地一宗,由于该土地登记为空地初始登记状态,已发函征询该珠海市土地资源局斗门分局核准转让意见,但该分局复函无法对该土地使用权核准转让业务进行实质性审核,故未能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反馈上述执行情况,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无意见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情况告知书后至今未回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嘉荣审判员  温 海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辉附:裁判文书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