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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袁小艺与劳汉泉等2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艺,劳汉泉,袁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袁小艺,男,汉族。被执行人劳汉泉,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国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袁小艺与被执行人劳汉泉、袁国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按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劳汉泉开设在在渤海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帐户10003963960004200200100100053123上的存款3304012元。并将此款扣划至东源县人民法院开设在河源市建设银行东源支行44050174004200000202帐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小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