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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众森物流有限公司、文建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众森物流有限公司,文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869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2017)沪0106执486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郭广昌。被执行人上海众森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文建峰。被执行人文建峰,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众森物流有限公司、文建峰的(2016)沪0106民初27534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27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国敏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江 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审判长邵伟忠审判员薛云嘉审判员桑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江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