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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马英龙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之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刑初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马英龙,男,37岁(1979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于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忠权,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英龙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并在立案当日向被告人马英龙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告知其在法院审理期间的诉讼权利,征求了其对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勘验,裁判文书上网等程序性问题的意见,进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的释明,通知了被告人马英龙的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全案证据,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和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潘雪晴、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英龙及其辩护人马忠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马英龙自2014年以来,在本市海淀区其实际经营的书店内,通过“清真书局”网站出售书籍《路标》。其中,马英龙于2015年间向马某1等人出售书籍《路标》共3本。经审查,《路标》是涉恐类书籍,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等内容,属于典型的宗教极端思想书籍,危害程度极大。被告人马英龙于2016年8月17日被查获归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马英龙犯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马英龙的供述和辩解,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总队关于对《路标》内容的审查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其他证据等,认为被告人马英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马英龙辩称:他不知道《路标》是非法出版物,也没有阅读过《路标》这本书,他没有宣扬恐怖主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马英龙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北京市公安局反恐和武警总队出具的《审查意见》不具有合法性;明知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而散布才构成本罪,但在案无证据证明马英龙明知书的内容;根据买书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并没有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没有适用《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对马英龙给予行政处罚,直接认定马英龙构成犯罪没有依据,应认定马英龙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英龙自2014年以来,在北京市海淀区其实际经营的书店内,通过“清真书局”网站出售书籍《路标》。其中,马英龙于2015年间向马某1等人出售书籍《路标》共3本。经审查,《路标》是涉恐类书籍,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等内容,属于典型的宗教极端思想书籍,危害程度极大。被告人马英龙于2016年8月17日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她和马英龙是朋友关系,她在书店工作的时候,马英龙要成立图书公司,因没有高中学历,无法办理发行员资格证和成立图书公司。马英龙就让她去考发行员资格证,后以她的名义成立了北京麦克图布图书中心,实体店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网店名叫清真书局,网址是www.i××××book.net,书店经营关于伊斯兰宗教的书籍,具体有什么书目她不知道。该书店的实际经营者是马英龙,她不清楚书店是否经营违法书籍。该书店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公章和她的私人刻章等都是以她的名义办的,这些手续文书都在马英龙那。2、证人依某的证言证明:他自今年(2016)年初来北京,到北京麦克图布图书中心打工,该图书中心只有他和老板马英龙两个人,卖书都是老板在网上卖,销售的图书有回族的、伊斯兰教的书,还有阿拉伯语的书等,这些应该是正规出版的图书。他只负责将出售的书打包、发快递。他没听说过书店有《路标》这本书,他也没卖过。3、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他在中穆论坛网上网友谈论伊斯兰方面话题时,有人介绍《路标》这本书,后他问清真书局客服(QQ号码:×××754)是否有这本书,客服说有,给他发了一个链接,他把这个链接转发给长女马某3,通过网银转账购买,为了快递方便留了他妻子张某的电话。《路标》是2015年左右买的,他买《路标》这本书是想了解伊斯兰的历史和发展,买来只看了目录,因为忙没来得及看内容。他知道《路标》这本书没有出版社名称和标识,但买时没注意这些问题。他是在2012年左右在百度上搜索了购买伊斯兰书籍的书店,就显示了“清真书局”店名及客服联系的QQ。他不知道《路标》这本书被认定为非法宗教出版物。他提供给马某3的截图上的两个链接,一个是“在古兰的绿荫下”,一个是“路标”,交易的订单号是34420。4、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初,他在翻阅伊斯兰教相关网页时,看到了一篇文章下面有关《路标》这本书的评论,在评论下面有购买网址,他随手点击进去,通过和对方QQ聊天后得知,这是北京一个叫清真书局的网站,可以买到《路标》这本书。他花了6元或是16元购买了这本书,现在这本书放在他家里,他也没有给别人借阅或介绍过这本书,他只翻了几页,没看完。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有一本名为《路标》的书籍。他是通过互联网了解到一个叫古某的学者写了这本书,网上对作者古某的作品评价有好有坏,让他产生了想了解的想法。2015年他在一个叫清真书局的网上,通过搜索作者名搜索到这本书,就在网上买了一本。百度搜索清真书籍能找到清真书局这个网站。他应该是网上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购买的。收到书后他看了一下,没有兴趣就没看完,没有和其他教友及其他人员一起观看该书,也没有和其他人提及过该书,没有借阅给他人。《路标》这本书的大致内容是如何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运用伊斯兰教义复兴埃及。这本书存放于他家里,现在已经交给警察了。6、《购书清单》证明:马某1于2015年12月22日从“清真书局”购买《路标》等书籍,订单号“34420”。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办案说明》证明:2016年8月17日和8月18日,民警先后在北京市海淀区××大街××号,扣押马英龙使用的两台电脑主机;在马英龙暂住地昌平区阳坊一出租房进行搜查,起获两台用于网上销售图书的笔记本电脑并依法扣押。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街××号,对马英龙持有的笔记本电脑联想ThinkPadT410进行勘查。该笔记本内安装腾讯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使用QQ号:×××21,微信昵称:马英龙。笔记本硬盘分区G盘中找到一个命名为“2013清真書局常备书目”的Word文档,该文件的创建时间和修改时间均为:2014年1月2日15:18:33,鼠标双击打开该文档,在常备书目中发现《路标》,该文档显示此书编号为29093,售价为16元。9、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总队出具的《关于对清真书局销售、储存书籍内容的审查意见》和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警总队出具的《关于对马英龙销售、储存书籍内容的审查意见》证明:经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2016年7月29日和2016年12月14日送审的汉语书籍《路标》共3本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是书籍《路标》是涉恐类书籍,主要内容涉及宗教极端思想,歪曲宗教教义,宣扬“宗教至上”,号召穆斯林群众开展“圣战”来确立伊斯兰教的统治地位,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等内容,属于典型的宗教极端思想书籍,危害程度极大。10、《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证明:名称北京麦克图布图书中心,法定代表人马某2,经营范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零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11、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8月17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一出租房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经营者马英龙正在发行《伊斯兰的叛教观历史与经典分析》等图书。马英龙承认其无出版物经营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图书10469册。经调查核实,马英龙于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行政执法机关对马英龙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出版物壹万零肆佰陆拾玖册的行政处罚。1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出具《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证明:2016年8月17日15时许,民警到海淀区××大街××号书店将该书店伙计依某抓获,在获悉马英龙犯罪线索后,民警给马英龙打电话让其到中关村西区派出所了解情况,电话中未明示案件具体情况及其涉嫌犯罪。后马英龙自行到派出所,当日16时许,民警在中关村西区派出所门口将马英龙抓获,随后对其进行传唤,传唤过程中无拒绝、阻碍执法等行为。1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分别证明:马英龙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一案,案件中涉及到三个地名,实际为同一地址。前两个地址为不同时期的俗称,第三个地址为正式地址。1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马英龙的身份情况。15、被告人马英龙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他的经名叫麻合木提,2004年来北京务工,2012年至今在北京海淀图书城开设北京麦克图布图书中心,买书的人都叫“清真书局”。他卖的是伊斯兰宗教方面的书籍,有宣扬伊斯兰教的《路标》等书。《路标》他一共进了6本,是2014年进的,都卖了,什么时间卖的记不清了。最后一本大概是2015年11月份卖出去的。他知道《路标》是非法宗教出版物,有顾客要他就卖,就是想挣点钱。《路标》进货价6至7块钱,卖价是十块钱左右,购买的人都是先给他打电话问有没有这本书,他就去进货,用邮寄方式发给买书的人。他的书店有网站,叫伊斯兰book。2014年他在亚马逊网站上开的网店名字叫北京麦克图布图书中心,网店由他一个人经营负责。《路标》这本书是他从牛街民族用品店进的。麦克图布图书中心营业执照是马某2的,书店的实际经营者是他。书店是他一个人出资的,他没有高中文凭,没有发行资格证,马某2有发行资格证,马某2帮他办的营业执照。他大概卖了500本非法宗教出版物,都是伊斯兰教方面的书。他卖的这些非法出版物基本都是翻译的作者发给他让他代销的。他的店里还有一名伙计,叫依某,2015年底来他店里帮忙,帮他处理日常事务,打杂等。依某不知道他出售非法出版物的事情。客户要书都是联系他,确认订单后他通知依某,告诉收货人情况让依某发货。客户都是通过手机联系他,他店里的电话是626××××6。他卖过《路标》这本书,他不知道这本书的内容,不知道是宣传恐怖主义内容的。订单号34420的购书清单是他开具的,清单上的2015年12月22日是他将书寄给马某1的日期,该清单与所售书籍已一同寄给了马某1。他卖给马某1的书一本是《在古兰的绿荫下》,一本是《路标》,是在网上卖的,他卖给马某1的两本书是他自己操作卖的。清真书局有网店,他的网店里没有注明过有《路标》这本书。他没有在网店上卖过《路标》,买这本书的人都是通过打电话或者通过QQ联系他。他没有在网上给《路标》做过评论,也没有看过这本书,没在网上发过《路标》这本书的链接。对于辩护人提出北京市公安局反恐和武警总队出具的《审查意见》不具有合法性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的指导性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对涉案宣传品的内容不作鉴定,由公安机关全面审查。故北京市公安局反恐和武警总队出具的《审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英龙通过销售图书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马英龙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马英龙所提他不知道《路标》为非法出版物,也没有阅读过《路标》这本书,他没有宣扬恐怖主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在案无证据证明马英龙明知书的内容,根据买书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并没有社会危害性,应认定马英龙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马英龙长期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实际经营书店及网站多年,对图书性质和内容有着高于常人的认识,且马英龙在侦查期间多次供认明知《路标》为非法出版物,其应对销售非法出版物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存在明确认知;且该书籍经公安机关审查和本院开庭审理确属典型的宗教极端思想书籍,危害程度极大,其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马英龙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马英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英龙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文伟代理审判员  相 阳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潘萌萌书 记 员  袁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