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5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邢淑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邢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56号之六申请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允东,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邢淑君,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财产。保全金额:9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财产93万元。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