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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6763号原告郑某。被告卫某某。原告郑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秋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卫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5月2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为被告不怀孕,双方矛盾增多,被告常无故怀疑自己出轨,谩骂自己的家人。被告甚至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到自己单位砸毁财物,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婚初感情较好,婚后自己两次怀孕均流产,致自己身体一直不好。自己并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2日登记结婚,后双方一同外出到北京打工,2012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后,又一起到北京打工。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曾两次怀孕,均因胎儿发育不良而终止妊娠。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被告遇事不冷静,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吵打,2017年6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到西安,原、被告分居生活。庭审中,原告坚决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身份证明、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因沟通方式不当导致双方产生隔阂,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原告主张的离婚事实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目前双方虽有隔阂,若原、被告本着珍视感情,多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点,冷静而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互谅互让解决家庭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