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撤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君刚、辽宁广丰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北京华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王君刚,辽宁广丰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撤3号原告:王聪,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张钢,辽宁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村(旅游汽车公司)北京鸿福宫宾馆内A6207。法定代表人:孙藤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春旭,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5层01室。法定代表人:朱焕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焱,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刚,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庆伟,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第三人:辽宁广丰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2号1-18-15室。法定代表人:卜娜。委托代理人:苏晓红,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广丰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辽中县南二路31-3号10-3-2。原告王聪与被告北京华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王君刚,第三人辽宁广丰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聪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王聪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振审 判 员 沈 杰人民陪审员 葛根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颖-2--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