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银龙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银龙纺织有限公司,宁津金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838号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宁津县银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刘营伍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于才云。被申请人:宁津金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刘营伍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赵连华。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津县银龙纺织有限公司、宁津县银龙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宁津县银龙纺织有限公司、宁津县银龙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4334.79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