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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周佩新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佩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930号罪犯周佩新,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覃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周佩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2013年1月17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5年9月25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22日止。贵港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周佩新自2015年9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监狱表扬。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止,累计奖励分101.9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周佩新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佩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佩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