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民终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慧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慧,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贵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范美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93号临街三层商业楼。负责人:刘申才,行长。原审被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六层。法定代表人:李命雄,董事长。原审被告:山西贵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东大道北侧山西宝恒钢铁有限公司中心A区247室。法定代表人:范美琴,总经理。原审被告:范美琴,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贵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太原市。上诉人王慧因与被上诉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原审被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贵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范美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8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