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站军与甘利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站军,甘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陈站军,男,汉族,1953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甘利平,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站军与被执行人甘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陈站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甘利平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甘利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甘利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站军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熊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