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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丹与熊冬南、骆伟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丹,熊冬南,骆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黄丹。被执行人熊冬南。被执行人骆伟根。申请执行人黄丹与被执行人熊冬南、骆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熊冬南、骆伟根应向申请执行人黄丹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工商、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土地、工商、车辆信息;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7、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