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海港与李连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港,李连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922号原告:张海港,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李连进,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张海港与李连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海港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港撤回对李连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海港负担。审判员 于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