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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海港与李连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港,李连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922号原告:张海港,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李连进,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张海港与李连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海港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港撤回对李连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海港负担。审判员  于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