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洪江市金汇砂石场与潘存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安江金汇砂石场,潘存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89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安江金汇砂石场,住所地洪江市,组织机构代码L7101221-2。经营者:黄彦祥,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被执行人:潘存喜,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住中方县。申请执行人洪江市金汇砂石场与被执行人潘存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洪江市金汇砂石场依据已经生效的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8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存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潘存喜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存喜名下的牌照为湘NXXXXX摩托车、湘NXXXXX小汽车、湘NXXXXX小汽车各一辆。但本院一直查找不到上述车辆的下落,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潘存喜的下落。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存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洪江市金汇砂石场未能提供本院已查封车辆及被执行人潘存喜的具体下落,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潘存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6268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易精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