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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张玉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张玉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周治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玉启,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玉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玉启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