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姚忠龙与陆成幸、陈美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忠龙,陆成幸,陈美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1078号原告:姚忠龙,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广西隆林县。被告:陆成幸,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田阳县洞靖乡宜洒村德宜屯**号。现住隆林县被告陈美念,女,1968年3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田阳县洞靖乡宜洒村德宜屯**号。现住隆林县原告姚忠龙诉被告陆成幸、陈美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忠龙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忠龙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姚忠龙负担。审判员 罗应培Appoint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虹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