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祖元与永州市东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祖元,永州市东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谭祖元,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永州市东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东安经济开发区工业。法定代表人宋满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谭祖元与永州市东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州市东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永州市东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祖元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谭祖元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刘满喜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