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涛与闫某、国洪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闫某,国洪玉,孙秀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109号原告:孙涛,男,1963年6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闫某。被告:国洪玉,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孙秀美,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孙涛与被告闫某、国洪玉、孙秀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孙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孙涛负担。审 判 员 勾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