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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苗春辉、王正阳等与牛木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春辉,王正阳,苗葳祎,牛木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193号原告苗春辉,男,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系原告苗葳祎之父。原告王正阳,女,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苗葳祎之母。原告苗葳祎,男,201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月、罗孟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木荣,女,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春辉、王正阳、苗葳祎诉被告牛木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春辉、王正阳、苗葳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春辉、王正阳、苗葳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楚云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