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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渭与丹阳市欣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陈梦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渭,丹阳市欣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陈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3612号申请执行人张渭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淦荣被执行人丹阳市欣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路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阳被执行人陈梦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卫新申请执行人张渭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欣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陈梦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经审查发现,本院(2017)苏1181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渭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国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