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新都区吉昌兴汽车维修设备经营部与郭军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都区吉昌兴汽车维修设备经营部,郭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新都区吉昌兴汽车维修设备经营部,住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372号。被执行人:郭军林,男性,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天全县。本院在执行新都区吉昌兴汽车维修设备经营部与郭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郭君林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无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825执4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