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许建军、林亚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军,林亚何,林大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军,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亚何,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大连,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建军与被执行人林亚何、林大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建军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