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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煌顺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94号罪犯罗煌顺,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煌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交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煌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罗煌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煌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考核分1460分,获得表扬二次(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考核分17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罗煌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罗煌顺原判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煌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