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9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灯俊与毛金泉、成都市文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灯俊,毛金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152号原告:王灯俊,男,汉族。被告:毛金泉,男,汉族。被告;成都市文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平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130817871。法定代表人:吴文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黎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灯俊诉被告毛金泉、成都市文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灯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70元,由原告王灯俊负担。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