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7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1年1月1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41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8177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执行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与其丈夫共建有一栋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屋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司法评估后,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