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叶凌云、杨祝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叶凌云,杨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211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申请人:叶凌云被申请人:杨祝英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叶凌云、杨祝英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叶凌云、杨祝英银行存款440000元或者相应财产的申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其自有财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叶凌云、杨祝英银行存款440000元或者相应财产。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剑璞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