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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元章与柳河济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章,柳河济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刘元章被执行人:柳河济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元章与被执行人柳河济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与另一笔债权再一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4执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元立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闵广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