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农牧业局职工,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华源毛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赤峰市。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刘某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李国辉审 判 员 崔明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斯 璐书 记 员 杨灏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