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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7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鞠婷、曹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婷,曹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7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鞠婷,女,汉族,1993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代理人:陈文明,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曹骏,男,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曹骏所有的浙A×××××车辆(详见杭国高鉴评2017FY-RB00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吴江龙 搜索“”